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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1-无菌药

发布时间:2021-03-11 00:04 人气: 来源:http://www.whwccj.com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全文完整版)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全文完整版)

新版GMP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1:、无菌药品、第一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二条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生产应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体和热原污染.

生产者的技能、接受的训练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重要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和经验证的方法和规程进行.

产品无菌或其他质量特性决不能只依赖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查(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根据生产技术,采用最终灭菌技术的是最终灭菌产品的一部分或所有工序采用无菌生产技术的是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人员、设备和材料通过气锁之间进入清洁区域,采用机械连续传输材料时,应用正压气流保护,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填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清洁区域内划分区域(室).

第七条应根据产品特性、技术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清洁区的水平.

每一步生产和操作的环境达到适当的动态清洁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和处理的材料被微粒体和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的清洁度等级别,监视,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满足相应的清洁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清洁区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别:灌装区、放置橡胶桶、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开口包装容器区和无菌组装或连接操作区,应使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应在其工作区域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必须有数据证明单向流动的状态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和手套箱中,可以使用低风速.

b级: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清洁区的背景区.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操作程序低的清洁区域.

以上各级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所示.

注:嗯,(1)为了确认a级清洁区域的水平,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必须在1立方米以上.

甲级洁净区空气悬浮颗粒的等级为ISO4.8,以≥5.0μm的悬浮颗粒为限度标准.

b级清洁区(静态)空气悬浮粒子的等级为ISO,包括表中两种粒径的悬浮粒子.

c级洁净区(静态和动态)空气悬浮粒子的等级分别为ISO7和ISO8.

d级清洁区(静态)空气悬浮粒子的等级是ISO.

测试方法可以参考ISO14644-1.

(2)确认水平时,请使用采样管短的便携式尘埃粒子计数器,以免≥5.

0μm的悬浮粒子沉入远程采样系统的长采样管.

在单向流系统中,应采用等动力学取样头.

(3)动态测试可以在通常的操作、培养基础模拟填充过程中进行,证明可以达到动态的清洁度水平,但培养基础模拟填充试验需要在最差情况下进行动态测试.

第十条,根据以下要求动态监测洁净区的悬浮粒子.

(1)根据洁净度水平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的结果和风险评价,确定取样点的位置,进行日常动态监视.

(二)在重要操作的全过程中,包括设备组装操作在内,应对a级清洁区进行悬浮粒子监测.

生产中的污染(活生物、放射危害等)有可能损坏尘粒计数器时,应在设备调整操作和模拟操作期间进行测试.

a级清洁区监测的频率和取样量应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然事件和任何系统的损坏.

填充或分装时,由于产品本身产生颗粒或液滴,允许填充点≥5.

0μm的悬浮颗粒不符合标准.

(3)b级清洁区可采用类似a级清洁区的监测系统.

可根据b级清洁区对相邻a级清洁区的影响程度,调整采样频率和采样量.

(4)悬浮粒子的监测系统应考虑样品管的长度和弯管半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5)日常监视的采样量与清洁度水平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时的空气采样量不同.

(6)在a级清洁区和b级清洁区,连续或有规律地出现少量≥5.

0-----------------------------------------------------------------------------------------------------------------------------------------------------------------------------------------------------------------------------------------------------------------------------------------------------------------------------------------------------------------------------------------------------------------------------------------------------------------------------------------------------------------------------------------------------------------------------------------(7)生产操作全部结束,操作人员撤出生产现场15~20分钟(指导值)清洁后,清洁区的浮游粒子必须达到表中的静态标准.

(八)应根据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动态监测c级清洁区和d级清洁区(必要时).

监视要求、警戒限度和偏差限度可以根据操作性质决定,但清洁时间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

(9)应根据产品和操作性质制定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这些参数不会对规定的清洁度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应动态监视微生物,评价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

监测方法包括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采样法(如棉棒擦拭法和接触盘法)等.

动态取样应避免对清洁区产生不良影响.

成品批次记录的审查应包括环境监测结果.

表面和作业人员的监视,必须在重要作业完成后进行.

除了正常的生产操作监测外,还可以在系统验证、清洁或消毒等操作完成后增加微生物监测.

洁净区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1),如下所示:,注:,(1)表中数值均为平均值.

(2)单个沉降盘的暴露时间比较少,在同一位置可以连续监视多个沉降盘,累计数量.

第十二条应制定适当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监测警戒限度和偏差限度.

操作规程中应详细说明结果超标时应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操作环境可以参考表格的例子进行选择.

注:(1)这里的高污染风险是指产品容易生菌、填充速度慢、填充用容器为广口瓶、容器必须暴露几秒后才能密封等情况(2)这里的高污染风险是指产品容易生菌、配制后需要等待长时间才能消毒、不在密闭系统中配制等情况.

注:(1)轧制前的产品被视为未完全密封.

(2)根据压塞产品的密封性、轧制设备的设计、铝盖的特性等因素,轧制操作可以在c级或d级背景下的a级供气环境中进行.

a级供气环境至少应符合a级区域的静态要求.

,第四章隔离操作技术,第十四条,高污染风险操作应在隔离操作器中完成.

隔离操作器及其所处环境的设计,应保证相应地区空气质量达到设定标准.

传输装置可设计为单门或双门,也可与灭菌设备连接的全密封系统.

物品进出隔离操作器应特别注意防止污染.

隔离操作器的环境取决于其设计和应用,无菌生产的隔离操作器的环境至少应该是D级清洁区.

第十五条,隔离操作器只能在适当确认后使用.

确认时,应考虑隔离技术的所有重要因素,如隔离系统内部和外部环境的空气质量、隔离操作器的消毒、传递操作和隔离系统的完整性.

第16条,隔离操作器和隔离用袖管和手套系统必须进行常规监视.

第五章吹灌封技术,第十七条,生产非最终灭菌产品的吹灌封设备本身应设置a级空气淋浴装置,人员服装应符合a/b级清洁区的风格,该设备至少应设置在c级清洁区的环境中.

静态条件下,该环境的悬浮颗粒和微生物均应达标,动态条件下,该环境的微生物应达标.

最终用于生产灭菌产品的吹灌设备至少应设置在具有D级清洁区域的环境中.

第18条吹封技术的特殊性,应特别注意设备的设计和确认,在线清洁和在线灭菌的验证和结果的再现性,设备所在的清洁区域环境,操作者的训练和服装,设备的重要区域内的操作,包括充填开始前设备的无菌安装.

,第六章人员,第十九条首次清洁区内人数应严格控制,检查和监督应尽量在无菌生产的清洁区外进行.

第20条在清洁区工作的人(包括清洁工和设备修理工)必须定期训练,使无菌药品的操作符合要求.

训练内容应包括卫生和微生物基础知识.

未经训练的外部人员(如外部施工人员或维修人员)在生产期间进入清洁区域时,应特别详细地指导和监督.

第21条动物组织加工处理人员或与当前生产无关的微生物培养人员通常不得进入无菌药品生产区.

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净化操作规程.

第22条从事无菌药品生产的员工应随时报告污染的异常情况.

员工因健康状况可能导致微生物污染风险增大时,应由指定人员采取适当措施.

第23条,按照操作规程更衣和洗手,尽量减少清洁区域的污染,将污染物带入清洁区域.

第24条工作服及其质量应符合生产操作的要求和操作区域的清洁度水平,其风格和穿着方式应符合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各清洁区的服装要求如下:d级清洁区:应复盖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

应该穿合适的工作服或鞋套.

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带入洁净区外的污染物.

c级清洁区:复盖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戴口罩.

必须穿手腕紧凑的连体服和裤子分开的工作服,穿合适的鞋子和鞋套.

工作服应不脱落纤维或微粒.

A/B级清洁区:用头罩复盖所有头发和胡须等相关部分,头罩插入领内,戴口罩防止飞沫,必要时戴防护目镜.

应佩戴灭菌无颗粒物(滑石粉等)散发的橡胶或塑料手套,穿灭菌或消毒的脚套,裤腿应塞入脚套,袖口应塞入手套.

工作服必须是灭菌的连体工作服,不脱落纤维和微粒子,可以滞留身体散发的微粒子.

第25条,个人外套不得带入通向b级或C级.

每个员工每次进入A/B级清洁区,都必须更换无菌工作服或每班至少更换一次,但必须用监视结果证明该方法的可行性.

操作时要经常消毒手套,必要时更换口罩和手套.

第26条清洁区使用的工作服的清洁和处理方式应保证不携带污染物,不污染清洁区.

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服清洗、灭菌,洗衣间最好单独安装.

第七章,工厂房,第二十七条,清洁现场设计,应尽量避免管理和监视员不必要的进入.

b级清洁区的设计应使管理人员从外部观察到内部操作.

第28条为了减少灰尘的积累,容易清洁,清洁区内的架子、橱柜、设备等不能清洁.

门的设计要方便清洁.

第29条无菌生产的A/B级清洁区禁止设置池塘和地漏.

在其他清洁区域,池塘和地漏应有适当的设计、布局和维护,安装易于清洁、具有空气阻挡功能的装置,以免倒灌.

与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防止微生物入侵.

第30条应根据气锁设计更衣室,分离更衣的不同阶段,尽量避免工作服被微生物和微粒体污染.

更衣室应有足够的通风次数.

更衣室后面的静态水平应与相应的清洁区域相同.

必要时,可将进出洁净区的更衣间分开设置.

一般来说,洗手设施只能安装在更衣的第一阶段.

第31条,气锁之间的门不能同时打开.

连锁系统或光学或(和)声学报警系统可以防止两侧的门同时打开.

第32条在任何运行状态下,清洁区域通过适当的送风确保周围低级区域的正压,维持良好的气流方向,保证有效的净化能力.

应特别保护与清洁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器具和产品直接暴露的操作区域.

使用或生产某些致病性、剧毒、放射性或活病毒、活细菌的材料和产品时,应适当调整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和压差,防止有害物质溢出.

必要时,生产操作的设备和该区域的排气应作为去污处理(例如在排气口设置过滤器).

第33条,必须能够证明使用的气流方式不会引起污染风险,有记录.

第34条应设置送风机组故障的报警系统.

压差应在非常重要的相邻级别之间安装压差表.

压差数据应定期记录或归入相关文档.

第35条轧制罩产生大量微粒子,应设置单独轧制罩区域,设置适当的吸引装置.

如果不单独设置轧制面积,应证明轧制操作对产品质量没有不利影响.

第八章设备,第三十六条.

除了传送带本身可以连续灭菌(隧道式灭菌设备等)外,传送带不得超过a/b级清洁区和低级清洁区.

第37条是生产的.

设备和辅助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尽可能容易在清洁区外操作、维护和维护.

需要灭菌的设备应尽量在完全组装后灭菌.

第38条无菌药品生产的清洁区空气净化系统应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清洁度水平.

因此停止再次打开空气净化系统,进行必要的测试,确认仍能满足规定的清洁度水平.

第39条在清洁区域进行设备维护时,清洁度和无菌状态被破坏时,必须对该区域进行必要的清洁、消毒和灭菌,监视合格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操作.

第四十条重要设备,如灭菌盘、空气净化系统和技术用水系统等,必须确认,进行计划维护,经批准后再使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5-中药制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5-中药制剂

第四十一条过滤器应尽量不脱纤维.

严禁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

过滤器不得因与产品反应、释放物质或吸附作用而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42条进入无菌生产区的生产用气体(压缩空气、氮气等,但不包括可燃性气体)应经过除菌过滤,定期检查除菌过滤器和呼吸过滤器的完整性.

第九章消毒,第四十三条应按操作规程清洁和消毒清洁区域.

一般来说,使用的消毒剂的种类必须比一种多.

不得用紫外线消毒代替化学消毒.

必须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耐菌株和污染状况.

第44条应监测消毒剂和洗涤剂的微生物污染状况,配制的消毒剂和洗涤剂应保管在洗涤容器内,保管期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a/b级清洁区应使用无菌或无菌消毒剂和洗涤剂.

第四十五条必要时,可以用熏蒸方法降低清洁区内卫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必须验证熏蒸剂的残留水平.

第10章的生产管理,第46条的每个阶段(包括灭菌前的每个阶段)都应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第47条无菌生产技术的验证应包括培养基模拟填充试验.

根据产品剂型、培养基的选择性、明确度、浓度和灭菌的适用性,必须选择培养基.

尽量模拟正常的无菌生产技术,包括影响无菌结果的重要操作和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预和最差条件.

培养基础模拟填充试验的首次验证,每班应连续进行3次合格试验.

空气净化系统、设备、生产技术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复培养基础模拟填充试验.

培养基模拟填充试验通常按生产技术每班半年进行一次,每次至少一次.

培养基填充容器的数量必须充分保证评价的有效性.

批量小的产品,培养基填充的数量至少应等于产品批量.

培养基础模拟填充试验的目标是零污染,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2)填充数从5000支到10000支的情况下:.1.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有,,,,,,,,,,,,,,,,,,,,,,,,,,,,,,,,,,,,,,,,,,,,,,,,,,,,,,,,,,,,,,,,,,,,,,,,,,,,,,,,,,,,,,,,,,,,,,,,,,,,,,,,,,,,,,,,,,,,,,,,,,,,,,,,,,,,,,,,,,,,,,,,,,,,,,,,,,,,,,,,,,,,,,,,,,,,,,,,,,,,,,,,,,,,,,,,,,,,,,,,,,,,,,,,,,,,,,,,,,,,,,,,,,,,,,,,,,,,,,,,,,,,,,,,,,,,,,,,,,,,,,,,,,,,,,,,,,,,,,,,,,(3)灌装数量超过10000支时:金、1.有1.有1支污染,需要调查2.

有2支污染,需要调查后再验证.

(4)发生任何微生物污染时,应进行调查.

第四十八条应采取措施确保验证对生产没有不良影响.

第四十九条无菌原料药精制、无菌药品配制、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器具等最终清洗、A/B级清洗区内消毒剂和清洗剂配制的水应符合注射用水的质量标准.

第50条必要时,定期监测制药用水细菌内毒素,保存监测结果和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第五十一条无菌生产进行时,应特别注意减少清洁区内的各种活动.

减少人员行走,避免剧烈活动散发过多微粒和微生物.

由于穿着工作服的特性,环境的温湿度必须保证操作者的舒适性.

第52条,应尽量减少材料的微生物污染程度.

必要时,材料质量标准应包括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测项目.

第53条在清洁区域内,不得使用容易脱落纤维的容器和材料的无菌生产过程中使用这样的容器和材料.

第54条,应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最终产品的微粒体污染.

第55条最终清洗后,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处理应避免再次污染.

第56条应尽量缩短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清洗、干燥和灭菌的间隔时间和灭菌到使用的间隔时间.

必须制定规定储藏条件下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

第57条应尽量缩短药液从开始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间隔.

必须根据产品的特性和贮藏条件制定相应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

第58条应根据所用灭菌方法的效果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视标准,定期监视.

必要时,还应监测热原或细菌内毒素.

第59条无菌生产中使用的包装材料、容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必须灭菌,通过双门灭菌盘进入无菌生产区,或以其他方式进入无菌生产区,但应避免污染.

第60条除了另一条规定外,无菌药品批量分类的原则是: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最终配制的药液生产的平均产品为一批,同一批产品以不同的灭菌设备或同一批灭菌设备分类灭菌的,可以追溯到同一批生产周期生产的平均产品第十一章灭菌技术,第六十一条无菌药品应尽量采用加热方式最终灭菌,最终灭菌产品中的微生物生存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SAL)不得高于10-6根.

如果采用湿热灭菌方法进行最终灭菌,通常标准灭菌时间F0值应大于8分钟,流通蒸汽处理不属于最终灭菌.

对于热不稳定的产品,可以采用无菌生产操作或过滤除菌的替代方法.

第62条可以用湿热、干热、离子放射线、环氧乙烷或过滤除菌灭菌.

每种灭菌方式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灭菌技术必须与注册认可的要求一致,并且必须经过认证.

第63条,任何灭菌技术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采用物理检测手段和生物指示剂,验证产品和物品的适用性和所有部位达到灭菌效果.

第64条应定期重新验证灭菌技术的有效性(每年至少一次).

设备重大变更后,必须重新验证.

必须保存再验证记录.

第65条必须按照规定处理所有待灭菌物品,以获得良好的灭菌效果.

灭菌技术的设计应保证满足灭菌要求.

第66条,必须通过验证确认灭菌设备腔室内灭菌产品和物品的装载方式.

第67条应根据供应商的要求保存和使用生物指示剂,并通过阳性比较试验确认其质量.

,使用生物指示剂时,应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

第68条应明确区分灭菌产品和灭菌产品.

每辆车(盘子或其他装载设备)的产品和材料都要贴上标签,明确标明品名、批号,标明是否灭菌.

必要时,可用湿热灭菌指示带区分.

第69条每次灭菌操作都需要灭菌记录,作为产品发行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章灭菌方法,第七十条钟,通常有湿热灭菌和干热灭菌,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验证和生产过程中,应分别设置用于监测或记录的温度探测器和控制的温度探测器,认设置位置.

每次灭菌都要记录灭菌过程中的间隙-温度曲线.

采用自我控制和监视系统时,必须经过验证,确保符合重要技术的要求.

自我控制和监视系统应记录系统和工艺运行中发生的故障,并由操作人员监视.

应定期对照独立温度显示器的读数和灭菌过程中记录的图像.

(二)可用化学和生物指示剂监视灭菌技术,但不能代替物理测试.

(3)监测各装载方式所需的升温时间,从所有灭菌产品和物品达到设定的灭菌温度后开始计算灭菌时间.

(四)应采取措施防止灭菌产品和物品在冷却中受到污染.

除非能够证明生产中泄漏的产品漏的产品和物品,否则与产品和物品接触的冷却用介质(液体和气体)必须进行灭菌和除菌处理.

第71条湿热灭菌应满足以下要求:(1)湿热灭菌技术监测的参数应包括灭菌时间、温度或压力.

室底设有排水口的灭菌盘,必要时测定并记录灭菌全过程中的温度数据.

灭菌技术包括抽真空操作时,必须定期检测室内泄漏.

(二)除密封产品外,灭菌物应适当包裹,使用的材料和包裹方式有利于空气排放、蒸汽渗透、灭菌后防止污染.

在规定的温度和时间内,被灭菌物品的所有部分应与灭菌介质充分接触.

第72条干热灭菌满足以下要求:(1)干热灭菌时,灭菌柜室内空气循环保持正压,防止无菌空气进入.

进入室内的空气应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高效过滤器应经过完整性测试.

(2)干热灭菌用于去除热原时,应包括细菌内毒素挑战试验.

(3)干热灭菌过程中的温度、时间和室内、外压差应有记录.

第73条辐射灭菌应符合以下要求.

辐射灭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注册批准的相关要求.

(二)辐射灭菌技术应验证.

验证方案应包括辐射剂量、辐射时间、包装材料和装载方法,并检查包装密度变化对灭菌效果的影响.

(3)辐射灭菌过程中,应用剂量指示剂测定辐射剂量.

(四)生物指示剂可以作为附加视手段.

(5)应采取措施防止辐射物和未辐射物混淆.

每个包装都需要辐射后颜色变化的辐射指示片.

(6)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总辐射剂量标准.

(7)辐射灭菌应有记录.

第74条环氧乙烷灭菌应满足以下要求:(1)环氧乙烷灭菌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二)灭菌技术的验证必须证明环氧乙烷对产品没有破坏性的影响,对不同产品和材料设定的排气条件和时间可以保证所有残留气体和反应产品设定的合格限度.

(3)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隐藏在晶体或干燥的蛋白质中,以确保灭菌气体与微生物直接接触.

应确认灭菌物品包装材料的性质和数量对灭菌效果的影响.

(4)灭菌物品达到灭菌技术规定的温度、湿度条件后,应尽快通过灭菌气体,保证灭菌效果.

(5)每次灭菌时,应将适当数量的生物指示剂放置在灭菌物的不同部位,监测灭菌效果,监测结果应纳入相应的批次记录.

(六)每次灭菌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完成灭菌过程的时间、灭菌过程中室的压力、温度和湿度、环氧乙烷的浓度和总消耗量.

应记录整个灭菌过程的压力和温度,并将灭菌曲线纳入相应的批次记录.

(7)灭菌后的物品应保管在控制的通风环境中,将残留的气体和反应产品降低到规定的限度.

第75条,最终灭菌产品的过滤除菌应满足以下要求:(1)最终灭菌产品不得用过滤除菌技术代替最终灭菌技术.

如果药品不能在其最终包装容器中灭菌,则可以使用0.

22μm线(更小或同样的过滤效果)的除菌过滤器将药液过滤到预先灭菌的容器中.

由于除菌过滤器不能全部除去病毒和支原体,因此可以用热处理方法弥补除菌过滤的不足.

(二)应采取措施降低过滤除菌的风险.

应设置第二个灭菌的除菌过滤器再次过滤药液,最终的除菌过滤器应尽量接近填充点.

(3)除菌过滤器使用后,必须用适当的方法立即检查并记录其完整性.

常用的方法有起泡点试验、扩散流试验或保持压力试验.

(4)过滤除菌技术必须经过验证,在验证中必须确定过滤一定量药液所需的时间和过滤器两侧的压力.

明显偏离正常时间和压力的情况应有记录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归入批准记录.

(5)同一规格和型号的除菌过滤器的使用期限必须验证,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章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第七十六条剪刀瓶塞住后,应尽快完成轧制,轧制前离开无菌操作区和房间,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污染.

第77条应验证无菌药品包装容器的密封性,以免产品受到污染.

熔封的产品(玻璃安瓶和塑料安瓶等)应进行100%的检漏试验,其他包装容器的密封性应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查.第78条.抽真空状态下密封的产品包装容器,在事先确定的适当时间后,必须检查其真空度.

第79条应逐一检查无菌药品外部污染和其他缺陷.

采用灯检法时,应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进行检查,灯检人员连续检查时间不得过长.

必须定期检查灯光检查员的视力.

采用其他检测方法时,该方法应经检验,定期检查设备性能并记录.

,第十四章、质量控制、第八十条、第八十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至少要满足以下要求.

(1)无菌填充产品的样品必须从最初、最终填充的产品和填充过程中发生较大偏差的产品(2)最终灭菌产品必须从可能的灭菌冷点取样(3)同一产品经过多个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别灭菌的,样品必须从各个/次灭菌设备中提取.

第十五章术语,第八十一条下列术语的意思是,(一)吹灌装设备,将热塑性材料吹制成容器,完成填充和密封的全自动机械,可以连续进行吹风、填充、密封(简称吹灌装)操作.

(2)动态是指生产设备以预定的技术模式运行,规定数量的操作者在现场操作的状态.

(3)单向流动是指空气朝同一个方向,以稳定均匀的方式和足够的速度流动.

单向流能持续清除重要操作区域的粒子.

(4)隔离操作器是指配备B级(ISO5级)或更高清洁度的空气净化装置,使其内部环境始终与外部环境(如其清洁室和操作者)完全隔离的装置或系统.

(5)静态是指所有生产设备都设置好了,但没有生产活动,没有作业人员的状态.

(6)密封是指以适当的方式关闭容器和器具,防止外部微生物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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