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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武汉得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09 23:09 人气: 来源:http://www.whwccj.com
二○○九年六月十日
食品卫生安全产品标准办理备案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食品卫生安全产品标准(下称产品标准)办理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公司制订以下产品标准,理应在机构生产制造以前向省、自治州、市辖区环境卫生行政机关(下称省部级环境卫生行政机关)办理备案:
(一)沒有食品卫生安全国家行业标准或是行业标准的产品标准;
(二)严于食品卫生安全国家行业标准或是行业标准的产品标准。
第三条办理备案的产品标准的內容理应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要求。
第四条企业集团隶属公司可用统一的产品标准的,能够 由企业集团总公司或是其隶属任一制造业企业向所在城市省部级环境卫生行政机关办理备案。该产品标准办理备案时,理应标明可用的各企业名字及详细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物资或是受权生产制造的食品类,受托人或是受权方早已办理备案的产品标准,委托方或是被受权方不用反复办理备案。但受托人或是受权放在办理备案时,理应标明委托方或是被受权方的名字及详细地址。受托人或是受权方无有关产品标准的,及其委托方或是被受权方不实行受托人或是受权方规范的,委托方或是被受权方理应制订产品标准,并依照要求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品标准理应包含食品(包含主要材料、调料和应用的食用添加剂)、生产工艺流程及其与食品卫生安全有关的指标值、限定、技术标准。
产品标准的撰写理应合乎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
产品标准的序号文件格式为:Q/(公司编号)(四位序号)S──(国号)
第七条产品标准办理备案时理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产品标准办理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标准文字(一式八份)及PDF;
(三)产品标准编制依据;
(四)省部级环境卫生行政机关要求的别的材料。
第八条产品标准编制依据理应详细描述产品标准制订全过程和与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较为状况。
规范较为可用以下标准:
(一)有国家行业标准或是行业标准时,与国家行业标准或是行业标准较为;
(二)沒有国家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时,与国家标准较为;
(三)沒有国家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时,与2个之上我国或是地域的规范较为。 第九条办理备案的产品标准由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签定。
公司理应保证办理备案的产品标准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保证依据办理备案的产品标准所生产制造的食品类的安全系数,并对其执行不良影响担负所有法律依据。
第十条省部级环境卫生行政机关理应明确一个审理产品标准办理备案的组织,并给予公示公告。
第十一条省部级环境卫生行政机关接到产品标准办理备案原材料时,理应对递交原材料是不是齐备等开展核查,并依据以下状况各自做出解决:
(一)产品标准依规不用办理备案的,理应及时告之被告方不需办理备案;
(二)递交的原材料不齐备或是不符合要求规定的,理应马上或是在五个工作中日内告之被告方撤销案件;
(三)递交的原材料齐备,符合要求规定的,审理其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省部级环境卫生行政机关审理产品标准办理备案后,理应在审理之日起10个工作中日本质办理备案申请表上标明备案信息并盖上办理备案章。标明的备案信息和盖上的办理备案章做为产品标准办理备案凭据。
备案信息编辑文件格式为:(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行政区域划分编码前俩位)(四位序号)S──(时代号)。序号由省部级环境卫生行政机关自主编辑。
第十三条省部级环境卫生行政机关在申请办理办理备案全过程中不可以一切为名扣除花费。
第十四条省部级环境卫生行政机关理应在发送给网站域名备案凭据之日起20个工作中日内向型社会发展发布办理备案的产品标准,并另外将办理备案的产品标准文字推送平级农牧业行政部门、质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食药监监管单位。
公司规定不公布涉及到商业机密的产品标准內容的,理应在办理备案时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建议,并另外出示可向社会发展发布的产品标准文字。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理应积极对产品标准开展复核: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国家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产生变化时;
(二)公司生产工艺流程或是食品(包含主要材料、调料和应用的食用添加剂)及秘方发生改变时;
(三)别的理应开展复核的情况。
第十六条产品标准办理备案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限期满必须持续办理备案的,公司理应对办理备案的产品标准开展复核,并填好产品标准持续备案申请,到原办理备案的环境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持续办理备案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经复核觉得必须修定产品标准的,理应在修定后再次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的产品标准有效期限期满,但公司未办持续办理备案办理手续的,原办理备案的环境卫生行政机关理应通告公司在要求的期内申请办理有关办理手续;公司在要求的期内仍未办的,原办理备案的环境卫生行政机关理应备案注销。
省部级环境卫生行政机关理应在持续产品标准办理备案或是销户产品标准办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中日内向型社会发展发布持续或是销户状况。
第十八条省部级环境卫生行政机关收到相关监督机构通告,公司沒有依照办理备案的产品标准机构生产制造时,理应依照以下状况做出解决:
(一)对属于本方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相关监督机构提议销户备案的,予以销户。
(二)对归属于本方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销户。
第十九条省部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觉备案的企业标准徇私舞弊的,理应予以销户。
第二十条省部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销户备案前,理应告之公司有听证的支配权。公司规定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理应按照规定机构听证。
第二十一条2009年6月1日前早已在质监单位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限内再次合理,不需再次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部级卫生行政部门能够 根据本方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公布生效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