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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7 23:09 人气: 来源:http://www.whwccj.com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条例》
我国食品药物监督管理质监总局令
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条例》早已我国食品药物监督管理质监总局局务会议决议根据,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厅长 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食品经营许可主题活动,提升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性,依据《我国食品新安全生产法》《我国行政部门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在我国地区,从业食品市场销售和餐饮经营主题活动,理应依规获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办理、审理、核查、决策以及监督管理,可用本方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理应遵照依规、公布、公平公正、公平、便民利民、高效的标准。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推行一地一证标准,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地从业食品经营主题活动,理应获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依照食品经营行为主体商圈和经营范围的风险性水平对食品经营执行归类许可。
第六条 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总局承担监管具体指导全国各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面。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承担主管机关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面。
省、自治州、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能够依据食品类类型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性情况,明确市、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员权限。
第七条 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总局承担制订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细则。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执行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理应遵循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细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理应加速信息化规划,在行政单位的网址上发布运营许可事宜,便捷申请人采用数据信息电文等方法明确提出运营许可申请办理,提升 工作效率。
第二章 申请办理与审理
第九条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理应先获得企业营业执照等合理合法法律主体。
公司法人、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个体户等,以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行为主体做为申请人。
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营利性企业、公司等申请办理员工食堂,以行政机关或是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社团组织登记证书或是企业营业执照等注明的行为主体做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理应依照食品经营行为主体商圈和经营范围归类明确提出。
食品经营行为主体商圈分成食品销售经营人、餐饮经营经营人、员工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办理根据互联网运营、创建中央大厨房或是从业团体就餐派送的,理应在行为主体商圈后以括弧标明。
食品经营新项目分成预包装市场销售(含冷冻冷冻产品、没有冷冻冷冻产品)、散装熟食市场销售(含冷冻冷冻产品、没有冷冻冷冻产品)、独特食品销售(保健品、独特医药学主要用途秘方食品类、婴幼儿配方奶粉、别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的食品类市场销售;软食食品类制造、冷饮食品类制造、生吃食品类制造、点心食品类制造、自制饮品制造、别的食品类制造等。
纳入别的食品类市场销售和别的食品类制造的实际种类理应报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总局准许后实行,并确立标明。具备热、冷、生、固体、液体等多种多样情况,无法确立分类的食品类,能够依照食品卫生安全安全风险最大的情况开展分类。
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总局能够依据监督管理工作中必须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开展调节。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理应合乎以下标准:
(一)具备与运营的食品类种类、总数相一致的食品解决和食品工业、市场销售、存储等场地,维持该场地自然环境干净整洁,并与有害、危害场地及其别的污染物维持要求的间距;
(二)具备与运营的食品类种类、总数相一致的运营机器设备或是设备,有相对的消毒杀菌、换衣、盥洗室、光照、照明灯具、自然通风、防腐蚀、防污、防鼠、防蝇、防蛀、清洗及其解决污水、储放废弃物和废料的机器设备或是设备;
(三)有职业或是做兼职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者和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备有效的机器设备合理布局和生产流程,避免 待生产加工食品类与立即通道食品类、原材料与制成品交叉式环境污染,防止食品类触碰有有害物质、不干净的物;
(五)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别的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理应向申请人所在城市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递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是别的法律主体证明材料影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一致的关键机器设备设备合理布局、操作步骤等文档;
(四)食品卫生安全自纠自查、从业者健康服务、拿货检查纪录、食品类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运用全自动销售机器设备从业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理应递交全自动销售机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明、实际置放地址,经营人名字、居所、联系电话、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公告方式等原材料。
申请人授权委托别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办理的,委托人理应递交委托授权书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文档。
第十三条 申请人理应属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递交相关原材料和体现具体情况,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并在申请报告等原材料上签字或是盖公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明确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办理,理应依据以下状况各自做出解决:
(一)请求事项依规不用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理应及时告之申请人不审理。
(二)请求事项依规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职权范围的,理应及时做出未予审理的决策,并告之申请人向相关行政单位申请办理。
(三)申报材料存有能够现场更改的不正确的,理应容许申请人现场更改,由申请人在更改处签字或是盖公章,标明更改日期。
(四)申报材料不齐备或是不符法律规定方式的,理应现场或是在五个工作中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必须撤销案件的所有内容。现场告之的,理应将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在五个工作中日内告之的,理应扣除申报材料并出示接到申报材料的凭证。贷款逾期不告之的,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是审理。
(五)申报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方式,或是申请人依照规定递交所有撤销案件原材料的,理应审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明确提出的申请办理决策给予审理的,理应出示审理通知单;决策未予审理的,理应出示未予审理通知单,表明未予审理的原因,并告之申请人依规具有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的支配权。
第三章 核查与决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理应对申请人递交的许可申报材料开展核查。必须对申报材料的本质內容开展核查的,理应开展当场核查。仅申请办理预包装市场销售(没有冷冻冷冻产品)的,及其食品经营许可变动不更改设备和合理布局的,可以不开展当场核查。
当场核查理应由符合规定的核查工作人员开展。核查工作人员不可低于两人。核查工作人员理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好食品经营许可当场核查表,制做当场核查纪录,经申请人核查准确无误后,由核查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纪录上签字或是盖公章。申请人回绝签字或是盖公章的,核查工作人员理应标明状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能够授权委托下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对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办理开展当场核查。
核查工作人员理应自接纳当场核查每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中日内,进行对经营地的当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能够现场做出行政部门许可决策的外,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20个工作中日内做出是不是准许行政部门许可的决策。因独特缘故必须增加限期的,经本行政单位责任人准许,能够增加10个工作中日,并理应将增加限期的原因告之申请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理应依据申报材料核查和当场核查等状况,对满足条件的,做出准许运营许可的决策,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中日内向型申请人授予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理应立即做出未予许可的书面形式决策并表明原因,另外告之申请人依规具有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的支配权。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颁证日期是许可决策做出的日期,有效期限为5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觉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办理涉及到集体利益的重大事情,必须听证会的,理应向社会发展公示并举办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立即涉及到申请人与别人中间重特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在做出行政部门许可决策前,理应告之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具有规定听证会的支配权。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之听证会支配权之日起五个工作中日内明确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理应在20个工作中日内机构听证会。听证会限期不测算在行政部门许可核查限期以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成原件、团本。原件、团本具备同样法律认可。
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总局承担制订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团本款式。省、自治州、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承担主管机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刷、派发等管理方面。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理应注明:经营人名字、社会发展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为身份证号)、法人代表(责任人)、居所、经营地、行为主体商圈、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日常监督管理组织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举报投诉电话、发证机构、签发人、颁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地外设定库房(包含已有和租用)的,还理应在团本中注明库房详细地址。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运营”的拼音字母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构成。数据从左至右先后为:1位行为主体商圈编码、2位省(自治州、市辖区)编码、2位市(地)编码、2位县(区)编码、6位次序码、1位检验码。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为承担对食品经营主题活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产生变化的,能够根据签名的方法在许可证上变动。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理应妥当存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可仿冒、修改、贩卖、租赁、外借、出让。
食品经营者理应在经营地的明显部位悬架或是放置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第五章 变动、持续、补领与销户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明的许可事宜产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理应在转变后10个工作中日内向型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变动运营许可。
经营地产生变化的,理应再次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外接设备库房详细地址产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理应在转变后10个工作中日内向型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汇报。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变动食品经营许可的,理应递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团本;
(三)与变动食品经营许可事宜相关的别的原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持续依规获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的,理应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限期满30个工作中日前,向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提交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办理持续食品经营许可,理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持续申请报告;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团本;
(三)与持续食品经营许可事宜相关的别的原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理应依据被许可人的持续申请办理,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限期满前做出是不是准许持续的决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理应对变动或是持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报材料开展核查。
申请人申明运营标准未产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能够不会再开展当场核查。
申请人的运营标准产生变化,很有可能危害食品卫生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理应就转变状况开展当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颁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决策准许变动的,理应向申请者授予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会改变,颁证日期是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做出变动许可决策的日期,有效期限与原资格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颁证的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决策准许持续的,理应向申请者授予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会改变,有效期限自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做出持续许可决策之日起测算。
不符许可标准的,原颁证的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理应做出未予持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形式决策,并表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丢失、毁坏的,理应向原颁证的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申请办理补领,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领申请报告;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丢失的,申请者理应递交在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网址或是别的县级以上关键新闻媒体上发表遗失公告的原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毁坏的,理应递交毁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原材料符合规定的,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理应在审理后20个工作中日内给予发放。
因丢失、毁坏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会改变,颁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与原资格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停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撤消或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理应在30个工作中日内向型原颁证的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申办销户办理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办理销户食品经营许可的,理应向原颁证的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递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团本;
(三)与销户食品经营许可相关的别的原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办销户办理手续的,原颁证的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理应依法处理食品经营许可销户办理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限期满未申请办理持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法律主体依规停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规被撤销、撤消或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依规被注销的;
(四)因不可抗拒造成 食品经营许可事宜没法执行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理应销户食品经营许可的别的情况。
食品经营许可被销户的,许可证编号不可再度应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动、持续、补领与销户的相关程序流程参考本方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要求实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岗位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宜开展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理应创建食品许可管理方法服务平台,便于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别的社团组织查看。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理应将食品经营许可授予、许可事宜查验、日常监督管理、许可违纪行为依法查处等状况记到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性个人信用档案资料,并依规向社会发展发布;对有欠佳个人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理应提升监督管理次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承担所所管食品经营者许可事宜的监督管理,必需时,理应依规对有关食品仓储物流、物流行业开展查验。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理应依照要求的次数对所所管的食品经营者执行全覆盖查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以及工作员执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岗位职责,理应主动接纳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收到相关工作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全过程中存有违纪行为的检举,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理应立即开展核查。情况属实的,理应马上改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理应创建食品经营许可档案保管规章制度,将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原材料、颁证状况立即存档。
第四十四条 我国食品药物监督管理质监总局能够按时或是经常性机构对全国各地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开展监督管理;省、自治州、市辖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能够按时或是经常性机构对主管机关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开展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 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业食品经营主题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按照《我国食品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要求给与惩罚。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者瞒报具体情况或是出示虚报原材料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给与警示。申请者在一年内不可再度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蒙骗、行贿等不正当性方式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颁证的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撤消许可,处以一万元之上三万元下列处罚。被许可人到三年内不可再度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食品经营者仿冒、修改、贩卖、租赁、外借、出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行政强制执行,给与警示,处以一万元下列处罚;情节恶劣的,处一万元之上三万元下列处罚。
违背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经营地的明显部位悬架或是放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行政强制执行;拒不纠正的,给与警示。
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注明的许可事宜产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动运营许可的,由原颁证的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行政强制执行,给与警示;拒不纠正的,处2000元之上一万元下列处罚。
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要求或是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要求,食品经营者外接设备库房详细地址产生变化,未按照规定汇报的,或是食品经营者停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撤消或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未按照规定申办销户办理手续的,由原颁证的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行政强制执行;拒不纠正的,给与警示,处以2000元下列处罚。
第五十条 被注销运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以及法人代表、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自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可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运营许可,或是从业食品生产运营管理方面、出任食品生产运营公司食品安全性管理者。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对不满足条件的申请者准许许可,或是超过法律规定权力准许许可的,按照《我国食品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要求给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以下术语的含意:
(一)员工食堂,指设于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营利性企业、公司等,供货內部员工、学员等集中化用餐的餐馆服务供应商;
(二)预包装食品,指事先定量分析包裝或是制做在包装制品和器皿中的食品,包含事先定量分析包裝及其事先定量分析制做在包装制品和器皿中而且在一定量限范畴内具备统一的品质或容积标志的食品;
(三)散称食品,指无事先定量分析包裝,需秤重市场销售的食品,包含无包裝和带非定量分析包裝的食品;
(四)软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材料经初加工、配菜并历经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制制作工艺,在一定关注度情况下服用的既食食品,含火锅店和烤串等烹饪方式生产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饮类食品,指一般不用再加温,在常温下或是超低温情况下就可以服用的食品,含熟菜卤菜、生吃蔬菜水果、腌酸菜等;
(六)生吃类食品,一般专指生吃海产品;
(七)点心类食品,意指粮、糖、油、蛋、奶等为关键原材料经烘焙食品等加工工艺当场生产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蛋糕裱花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人当场制做的各种各样饮品,含冰激凌等;
(九)中央大厨房,指由餐馆企业创建的,具备单独场地及设施,集中化进行食品制成品或是生产加工制做并派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团体就餐派送企业,指依据服务项目目标购买规定,集中化生产加工、分送食品但不出示用餐场地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别的类食品,指地区性市场销售食品、民族风格食品、地方文化食品等。
本方法所指的独特医药学主要用途秘方食品,就是指我国食品药物监督管理质监总局依照分组管理标准明确的能够在大型商场、商场等食品市场销售场地市场销售的独特医药学主要用途秘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小商贩等的监督管理,依照省、自治州、市辖区制订的实际管理条例实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方法实施前早已获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再次合理。
第五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单位能够依据主管机关具体情况,制订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的实际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方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